《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颁布,1月15日起施行
1月9日,记者从《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扎实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效。经普查,遵义市现有红色文化遗存580余处。为保护好红色文化资源,深入挖掘遵义红色文化遗存精神内涵与时代价值,该市制定《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25年8月29日,遵义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条例》。2025年12月3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条例》,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条例》采用简易体例,不分章节,共28条,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立法重点,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关于概念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参照《贵州省红色资源认定标准》有关规定,《条例》第三条对“红色文化遗存”的概念作了界定,同时对“红色文化遗存”与“红色资源”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解释,即“红色文化遗存是红色资源中的物质资源”。
二是关于管理机制。《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级按照规定建立以党委宣传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的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谋划、研究讨论、协调推进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县级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宣传部门,负责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组织工作,落实综合协调、评价评估、公开公布、督促检查以及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是关于保护责任人。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是《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的明确要求,但是红色文化遗存产权关系非常复杂。《条例》第十条对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产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产权不明确的三类情况的保护责任人进行了明确,并创设性规定县级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与保护责任人签订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协议。
四是关于分类管理。根据《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红色文化遗存的属性特征,遵义市采用不同的保护管理方法。《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属于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根据保护需要合理划定必要的保护区域,设置包含保护名称、史实介绍、设置机关等内容的保护标识,建立记录档案,并明确保护责任人;对属于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县级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保护责任人应当登记建档,并设立符合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者完善妥善保管的设施。
五是关于品牌建设。《条例》结合遵义实际情况,对强化遵义会议、四渡赤水等红色文化建设作了创设性规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市红色文化建设,依托遵义会议、四渡赤水、苟坝会议、娄山关战斗、突破乌江、三线建设、浙大西迁等打造文化旅游品牌,提升遵义革命老区的文化传播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历史文化名城。
六是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十五条前六项禁止行为是对上位法进行细化,相关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因此条例未设法律责任;《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禁止行为是结合我市实际创设,因此设置了法律责任,即“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025年8月29日,遵义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条例》。2025年12月3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条例》,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条例》采用简易体例,不分章节,共28条,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立法重点,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关于概念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参照《贵州省红色资源认定标准》有关规定,《条例》第三条对“红色文化遗存”的概念作了界定,同时对“红色文化遗存”与“红色资源”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解释,即“红色文化遗存是红色资源中的物质资源”。
二是关于管理机制。《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级按照规定建立以党委宣传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的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谋划、研究讨论、协调推进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县级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宣传部门,负责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组织工作,落实综合协调、评价评估、公开公布、督促检查以及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是关于保护责任人。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是《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的明确要求,但是红色文化遗存产权关系非常复杂。《条例》第十条对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产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产权不明确的三类情况的保护责任人进行了明确,并创设性规定县级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与保护责任人签订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协议。
四是关于分类管理。根据《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红色文化遗存的属性特征,遵义市采用不同的保护管理方法。《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属于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根据保护需要合理划定必要的保护区域,设置包含保护名称、史实介绍、设置机关等内容的保护标识,建立记录档案,并明确保护责任人;对属于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县级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保护责任人应当登记建档,并设立符合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者完善妥善保管的设施。五是关于品牌建设。《条例》结合遵义实际情况,对强化遵义会议、四渡赤水等红色文化建设作了创设性规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市红色文化建设,依托遵义会议、四渡赤水、苟坝会议、娄山关战斗、突破乌江、三线建设、浙大西迁等打造文化旅游品牌,提升遵义革命老区的文化传播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历史文化名城。
六是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十五条前六项禁止行为是对上位法进行细化,相关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因此条例未设法律责任;《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禁止行为是结合我市实际创设,因此设置了法律责任,即“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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